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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和解协议却“和而不解” 时隔两年中微公司再涉专利纠纷漩涡
2020.04.23 18:48 吴凡|科创板日报

《科创板日报》(上海,记者 徐杰 吴凡)讯,一则法院的公告,让外界得知中微公司正卷入一起诉讼纠纷。

根据《科创板日报》记者独家获取的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4月23日发布一份公告:本院受理的(2018)京73初7179号原告威科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仪器”)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中微公司前身,以下简称“中微公司”)专利行政纠纷一案。

该公告称,已依法向中微公司公告送达起诉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前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于2020年9月10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通过多方对比、梳理发现,威科仪器即是维易科(VECO,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后者主要从事薄膜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且在MOCVD 设备领域是中微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

中微公司曾与维易科产生过专利纠纷,但在2018年2月,中微公司与 SGL、维易科签订《和解协议》,三方均撤回相关诉讼及未决的专利复审请求。目前来看,上述专利行政纠纷或是各方和解后的“波澜再起”。

互为竞争对手

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从案号来看,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哪年立案的就会显示哪个年份。

那么,既然是2018年所立案件,为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直到今年才开始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材料?

“行政案件,法律规定是一审6个月内结案”,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如意律师向记者解释到,“受送达、鉴定、延期、中止等影响,则案件审理时间无法预期,不清楚是什么原因(现在才审理)”。

那么,威科仪器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中微公司在招股书中是否对尚未了结的诉讼情况进行披露?

记者了解到,威科仪器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为:Veeco Instruments Inc,其同时也是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主要从事薄膜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或技术包括MOCVD 设备、分子束外延、光刻设备等。

可以看出,威科仪器的多个产品与中微公司的产品处于同一个赛道,在招股书中,中微公司也将维易科(中微公司对“Veeco Instruments Inc”的称法)列入MOCVD设备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

互诉到和解

值得注意的是,中微公司曾与维易科发生过专利纠纷。

2017年4月,维易科以侵犯其专利、未经维易科同意向中微有限及其客户供应基片托盘为由,在纽约东区法院对 SGL Carbon, LLC 及 SGL Group SE(以下统称“SGL”)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此后,纽约东区法院作出禁止 SGL 向中微公司及其客户供应基片托盘的禁令。

中微公司迅速做出反击,2017年7月,中微公司以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维易科全资持有)侵犯专利权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TurboDisk EPIK 700型号的MOCVD设备侵犯了中微的基片托盘同步锁定的中国专利,要求其停止侵权并主张上亿元侵权损害赔偿。

而在中微公司起诉后,上海维易科对该涉案的中微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还有一位自然人也对该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尽管面对两次无效宣告,但专利复审委最终对两个无效宣告案分别作出的审查决定显示,均确定认中微专利为有效专利。2017 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上海维易科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记者从维易科官网上看到,上述法院具体判决的要求包括上海维易科停止进口、制造、销售和出售威科EPIK 700型MOCVD系统,该系统包含AMEC(中微公司)实用新型专利ZL 201220056049.5所涵盖的侵犯同步运动接触机制,以及用作EPIK 700 MOCVD系统的晶片载体。

彼时维易科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约翰·R·佩勒(John R.Peeler)表示:维易科继续认为这起诉讼毫无价值,“我们计划就这一裁决提出上诉”。

2018年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维易科的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但前述情况在2018年2月迎来转折,中微公司在招股书中称,经多轮谈判,2018 年 2 月,中微公司与 SGL、维易科签订《和解协议》,三方均撤回相关诉讼及未决的专利复审请求。

维易科官网也同步披露这一消息,并称,作为和解的一部分,维易科、AMEC(中微公司)和SGL及其附属公司在世界各地(法院、专利局和其他机构)之间的所有法律诉讼将被驳回和/或以其他方式撤销。因此,所有业务流程,包括销售、服务和进口,都将继续下去。

又起波澜

那么为何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时隔两年多维易科再度发起诉讼?

4月23日,中微公司董秘刘晓宇通过短信向记者回复称“我们对相关事项不知情,没有收到通知”。

记者今日也尝试联系维易科了解详细情况,但未获得有效回复。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专利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对专利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可以推断的是,威科仪器可能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判决,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中微公司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记者所获取的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威科仪器发明被认无效的决定书,“当事⼈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收到本决定之⽇起三个⽉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可以推断,尽管上述和解协议在2018年2月达成,但最迟在2018年4月,威科仪器就做出了上诉的决定。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记者梳理发现,科创板上市公司长阳科技此前披露的招股书里显示,其竞争对手日本东丽曾要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长阳科技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此后长阳科技也很快做出反击,分别针对两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后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两项“发明专利权”无效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日本东丽的起诉。

但日本东丽不服上述判决,决定继续上诉,其将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后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长阳科技作为第三人参加。

另外,表态进军科创板的复洁环保也曾有类似情形。

对此杨律师分析认为,专利复审委一般对无效申请作出审理后,申请人再来申请撤回无效申请,专利复审委可能会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是同意撤回;其二是专利复审委坚持认为专利无效,不同意撤回申请,可能直接作出无效的决定,前述情况不是中微公司能控制的。

“中微公司无法撤回申请,而专利又被专利复审委给予无效,那么威科仪器肯定不服判决,于是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起诉”,杨律师分析道。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后续威科仪器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若不满判决,也会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届时中微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也可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若威科仪器胜诉,那么中微公司可能要考察一下自己的产品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杨如意律师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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