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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查|博雅生物“易主”计划背后:蔡达建疑已构成间接收购 高特佳转让股权或涉嫌违规
2021.02.22 23:03 财联社记者 徐学成

财联社(广州,记者 徐学成)讯,2020年9月,博雅生物(300294.SZ)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高特佳)与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润医药控股)的交易案,并由此牵扯出市场对于高特佳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归属的争议。深交所随后连续发函,将问题的矛头直指时任高特佳董事长、亦是其间接股东的蔡达建。

时至今日,表面上看,因高特佳身陷股权质押危机,博雅生物方面已经主动“叫停”了上述交易。但其“易主”计划搁浅的背后,有关高特佳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问题依然未得到明确解答。

财联社记者则通过梳理相关资料发现,早在2020年7月27日,蔡达建或就已通过相关投资协议的安排,实现了对高特佳的实际控制,并在事实上构成对博雅生物的间接收购。与此同时,蔡达建及高特佳亦可能因此涉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间接收购、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高特佳意图将博雅生物控股权转让给华润医药控股的行为也可能涉嫌违规。

蔡达建构成间接收购?

针对外界关于公司以及高特佳实际控制权的争议,博雅生物方面曾一再“澄清”:“高特佳集团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为高特佳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事实是否真的如此?

时间回到2020年12月15日。当日,博雅生物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关注函的公告中透露,公司独立董事依据独立聘任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简称金杜)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函件相关事项的核查报告”(下简称核查报告)的相关意见,对高特佳、公司的股权分布及控制权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依据核查报告披露的信息,2020年7月27日,3家投资合伙企业——湖州凯佳、佳兴和润以及阳光佳润签署了新的《深圳半岛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后,蔡达建通过阳光佳润、佳兴和润以及湖州凯佳合计持有的半岛湾的表决权比例达到了100%。这意味着,蔡达建在事实上已经具备实际控制半岛湾的能力。对此,在上述核查报告中,金杜方面亦给出了完全相同的结论。

在上述协议书签署后,通过实际控制阳光佳润、佳兴和润、速速达分别持有高特佳集团17.6554%、12.7118%、13.4238%的股权,并通过实际控制半岛湾进而拥有高特佳集团7.7366%的表决权,蔡达建合计持有的高特佳的表决权比例达到了51.5276%。依据相关规定,蔡达建在事实上已成为高特佳的实际控制人。与此同时,鉴于高特佳系博雅生物控股股东(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博雅生物股权比例为31.55%),是否可以认定在上述协议书签订前后,博雅生物的实际控制权已经发生了变化,即:通过协议书的签订,蔡达建其实已经在事实上获得了博雅生物的控制权?

对此,金杜方面给出了相对“模糊”的结论。其在核查报告中称,“如果高特佳集团存在实际控制人,则高特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进而应被视为拥有对博雅生物的控制权”。但金杜方面又称,依据蔡达建、高特佳、苏州德莱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德莱电器,系高特佳股东之一)等几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德莱电器及其委派的董事在高特佳的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上,对若干重大公司治理事项均有“一票否决权”,该等约定对于蔡达建对高特佳实施实际控制可能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对此,某上市公司资深法务人士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控股股东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无异议,其实控人亦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实控人。

而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的一位PE人士亦认为,在很多PE投资案例中,财务投资者都有类似的一票否决权。但实际上,在众多IPO项目中,公司上市前PE拥有的重大事项否决权并不改变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归属。同时,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通常也会要求企业在报会审核前取消对赌及董事会特殊条款。该人士表示,对于是否可以凭“一票否决权”来否定蔡达建作为高特佳实际控制人的事实,金杜方面在核查报告中其实也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若蔡达建通过相关投资协议的签署获得高特佳及博雅生物控制权的事实成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蔡达建应已构成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同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有规定:相关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即30%)……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但蔡达建、高特佳及上市公司方面并未对此作出披露。

或涉及多项违规

截至目前,除认定高特佳是控股股东外,关于高特佳实际控制权的认定,以及蔡达建的前述举动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博雅生物以及金杜方面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财联社记者于2月19日向博雅生物方面发出了采访函,并于2月22日联系了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复。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若蔡达建构成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蔡本人及高特佳在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诸多行为则可能涉嫌违规。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记者注意到,在蔡达建签署上述协议书时,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博雅生物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30%,这意味着蔡达建可能触发了要约收购条款。但事实上,2020年7月27日后,蔡达建并未有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要约的举动。

此外,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2020年7月27日后,高特佳曾多次减持博雅生物股份,亦可能违反《证券法》的上述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9月30日,高特佳还与华润医药控股签署一系列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博雅生物69,331,978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6.00%)转让给华润医药控股;此外,在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高特佳还计划将其所直接持有的博雅生物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17%)委托给华润医药控股。

如果蔡达建构成对博雅生物的间接收购的事实成立,高特佳在收购完成两个月后即向华润医药控股转让股权的举动,亦不符合《证券法》的上述规定。

在前述PE人士看来,无论是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还是违规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均有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原则,亦涉及对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而截至目前,高特佳向华润医药控股转让博雅生物股权的交易虽暂时搁浅,但其中可能涉及到的违规事项亦应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财联社记者也将对此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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