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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狠”双十一 连股价也打折?阿里市值两天蒸发8000亿港元
2020.11.11 15:36 财联社 永嘉

财联社11月11日讯,果不其然,今年的双十一再次引爆网友的消费热情,天猫、京东等多个平台的销售额纷纷刷新历史纪录。但与满屏飘红的销售数据相比,一众互联网巨头的股价却“绿”的让人发愁。

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美团、小米等互联网巨头继昨天大跌后今日继续重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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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发稿,阿里巴巴港股两天累计下跌13.5%,市值蒸发超8000亿港元。而隔夜阿里巴巴美股也大跌8.26%,市值蒸发超64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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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析认为,这或许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有关,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监管将迎来有力工具。

征求意见稿内容不仅涉及广受批评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的界定等,也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予以营业额和VIE的特别考量,实现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规范的新突破。

机构认为反垄断加强不改互联网平台长期价值

中信证券今日研报指出,目前,我国前五的互联网平台(阿里巴巴、腾讯控股、美团、京东、拼多多)年初至今平均涨幅122%,总市值达13.6万亿元,为万得全A总市值的16%。

面临反垄断加强监管、新冠疫苗研发进度超预期推动线下复苏,相关龙头的估值短期或受到一定的压制。

但是长期来看,互联网平台的集中度较高是消费互联网自然发展的结果,符合产业发展的基本逻辑,预期监管更多会推动平台公司改进业务规则和产品服务等,不改其长期市场地位和投资价值。

《指南》主要内容:将《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互联网平台领域

中信证券认为,《指南》主要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是: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主要针对的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

反观美国的反垄断:科技巨头亦是关注重点

美国反垄断法律主要为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三部法律的修正案,执行机构为美司法部反垄断局(DOJ)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回顾IBM、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其指控核心分别聚焦硬件(IBM被指控垄断了洲际贸易和商业通用计算机)、软件层面(微软被指控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数字时代,美国监管主要关注科技巨头通过AI+数据进行非公平竞争、通过收购消除竞争、佣金价格过高等。

美国公司应对策略:参考北美科技巨头,多以产品变革和缴纳罚款的方式和解

面临监管,在美国,IBM和微软经历数年的反垄断诉讼;在欧美地区,各个科技巨头在产品改进和更新隐私政策等之后,多以缴纳罚款的方式与监管机构达成和解。

国内监管加强,料将对相关公司的产品研发、平台开放、用户与商家拓展、产品定价等方面产生影响,国内科技巨头亦将在运营层面迎合监管要求。

中信证券认为,可以从中长期维度,持续关注互联网平台巨头,关注互联网龙头在2B方面的边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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