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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质押股票冻结对市场影响,最高法等四部委联合出台新规,减少超标冻结,降低对流动性与股价冲击
2021.03.06 17:42 财联社记者 李慧敏

财联社(北京 记者 李慧敏)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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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方案,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意见》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不仅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在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解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人民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股票提供便利条件。

看点一:新型冻结方式坚持比例原则

意见中提到,在保全和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往往会尽量多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以在实现质押债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清偿案件债权,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与此同时,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后,质权人无法按照协议自行对质押股票进行变价,也容易使其错失商业良机,不利于质权人实现其合法权益。

鉴此,《意见》强化如下几点。

一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在执行质押股票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也要尽可能降低对债务人、质权人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是服务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意见》出台过程中,一方面,着力解决质押股票冻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保障股票质押权利行使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股票质押市场化运行规则和有关行政监管规则。《意见》规定,质权人处置变价股票时仍然要遵守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可能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功能,不断增强证券市场活力和市场获得感。

四是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一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实现质押债权;另一方面,质权人也应当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变价,防止质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这是公正司法在执行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看点二:明确规定冻结披露及变价问题

《意见》就如何冻结质押股票、上市公司如何准确披露股票被冻结情况、质权人如何申请自行变价等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协助机关更好把握适用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时冻结债务人的资金账户。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冻结资金账户的目的,是防止股票变价款进入资金账户后被恶意转移;二是为尽可能减少争议,执行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尤其是通过证券公司协助冻结质押股票时,可以一并冻结债务户。

看点三:《意见》区分“标记”和“冻结”

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之所以区分“标记”和“冻结”,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时,只要按照冻结非质押股票的计算方式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即可。另一方面,为防止债务人与质权人恶意串通,擅自转让股票规避执行,人民法院也需要对质押股票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由协助机关在系统中对这些股票进行标记。这不仅可以防止债务人、质权人任意处置股票,而且上市公司在披露冻结情况时,也可以全面、准确的描述质押股票的冻结现状,给市场主体更加清晰、准确的预期。

关于“标记”的效力,《意见》规定:一是,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质权人可以申请自行变价,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对已被标记的股票进行冻结的,协助机关按照轮候冻结办理。三是,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标记的股票进行强制变价,目的是防止实践中质权人既不申请自行变价也不解除对股票的质押,妨碍执行程序正常推进、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出现。

关于质权人可自行变价股票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一方面,因为上市公司股票行情是不断波动的,法院将其冻结后,如果质权人不能按照协议自行变价,不仅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因错失变价良机而最终损害债务人和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与其他财产不同,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有公开的交易价格,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质权人自行变卖股票,一般也不会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损害案件债权人权益的问题。

超额冻结是资本市场流动性痛点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发多见。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完善质押股票处置变价流程,对于维护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权威人士对财联社记者分析称,这个规定找到了痛点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市场规则和法院一些规则的冲突点。

首先,能够解决此前法律冻结存在的超额查封,并由此带来的对质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有效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能够比较有效解决由于超额查封带来恐慌,进而造成股票流动性丧失的问题。查封后股票不能变现,往往会进一步加大恶化上市公司的状况,《意见》出台,这种情况将得到有效降低。

“这是资本市场上多部委协同合作的又一成功案例,未来资本市场越来越需要多部门的协同,对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改善将产生是非常好的帮助。”上述人士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认为,《意见》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超标的额冻结股票的问题,二是质权人面临司法冻结,质权难以到位的风险。此次《意见》的出台,对于保护质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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